本文目录一览:
- 1、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 2、徐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3、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5、徐州市政府的电话号码是多少啊
- 6、徐州政府的地址和邮编是|?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对下列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2件)
(一)《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
1.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的经营者名录向社会公示”;
2.删除第十三条第一项中的“备案证明”;
3.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从事生产、经营前备案的”;
4.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备案”。
(二)《徐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1号)
1.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被鉴定为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
2.删除第十一条中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五平方米”;
3.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房屋出租人、租赁经纪机构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二、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2件)
1.《徐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131号);
2.《徐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政府规章(以下称“规章”)的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关系,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符合精简、统一、科学、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三)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立足全局,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效用性;
(五)充分调查研究,反映客观规律,使规章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连续性、可操作性,符合本市实际,解决本地实际问题;
(六)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五条规章的制定应当符合下列立法技术要求:
(一)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采用条文方式表达,根据内容的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三)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洁;
(四)符合其他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六条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称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章的制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规章制定年度计划草案;
(二)组织起草、审查、修改、协调、论证规章草案;
(三)监督检查、评估规章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协调、论证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
(五)具体承办规章的解释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共同做好规章草案的起草、论证和制定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制定规章应当立项。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立项。本市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第八条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四)起草单位或个人的调研和准备情况。
规章立项申请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规章立项申请(建议)汇总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于每年年底前拟定下一年度规章立法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拟制定的规章涉及问题复杂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进行论证;必要的,应当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预测。
拟制定的规章项目广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规章立法计划草案,征求意见。第十条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括制定项目、预备项目、起草单位、完成时间。
制定项目是指经论证、比较成熟的当年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按计划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有关单位执行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并负责按计划完成审查任务和所承担的起草任务。第十二条未列入规章立法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办理。确因形势发展或者工作变化,需要调整计划或者增加项目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八条的规定报送立项申请,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向市政府提出是否予以调整的建议,经分管法制工作副市长和市长批准后予以执行。
市政府法制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调整立法计划的建议。
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完成的制定项目,可以列入下一年度的.规章立法计划。
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
(二)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措施;
(三)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四)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五)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市政府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根据实际需要,市政府可以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决策程序。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督办。
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市监察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监察。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对突发事件等程序,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第二章决策提出第六条启动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长(市政府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下同)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长交承办单位承办,进入决策程序;
(二)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市长决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市长决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第七条决定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由市长确定承办单位;涉及多个单位承办的,指定牵头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参与决策过程,负责调研论证、方案起草等前期工作,并负责留存与决策有关的档案资料。第三章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第八条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经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和公共安全等方面风险的,应当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予以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
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财政风险评估应当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
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公共安全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公共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承办单位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进行联合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三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研究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问题论证。第十条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应当出具书面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的结果,修改、完善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
风险评估报告认为存在重大风险且不可控或者专家论证报告认为在专业、技术上不可行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根据情况提出调整决策方案、暂缓讨论决定或者不予讨论决定的建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徐州市林木种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号令)
2.《徐州市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8号令)
3.《徐州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市政府第74号令)
4. 《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二、对下列规章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规章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删去《徐州市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拍卖和租赁办法》第三十七条。
(二)对下列规章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徐州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将《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改为《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将第二条、第五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三)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徐州市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徐州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3.《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4.《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5.《徐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五十二条
6.《徐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7.《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8.《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9.《徐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四)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五)对下列规章中引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款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徐州市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的“《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将《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六)对下列规章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徐州市水务管理部门是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
2.删去《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
3.将《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四条中的“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工作”修改为“徐州市水务管理部门主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工作”。
(七)对下列规章中有关名称和适用范围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徐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徐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的 “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 “物业服务企业”,将 “维修基金”修改为“维修资金”。
2.将《徐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行政区域内”修改为“徐州市市区”。
根据本决定,上述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政府的电话号码是多少啊
徐州市政府服务热线(包含全部市级机关的咨询、投诉、建议、非报警类求助等):12345。
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作为市政府建立的非紧急公开电话、网络综合服务受理平台,采用信息网络技术,集人工电话接听兼容网络或短信方式受理、电话录音查询、工单交办转办、信息检索与智能统计等多种服务和管理功能于一体,优先为广大市民提供全天候、高效率的公共服务咨询、建议、批评、投诉、非紧急求助等服务,并受理群众需求的便民服务。
热线平台实行政企合作、服务外包方式,由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承担平台的硬件建设、话务员招聘及管理、软件开发维护任务。目前热线共有人工受理座席30个,上线成员单位100个,24小时接处市民诉求。
扩展资料:
2016年以来,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们按照“小热线取消、大热线并网、分步整合、稳步推进”的原则,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通过深入沟通协调、平台撤并融合、系统对接联动、业务培训统一、受理渠道智慧等举措,将全市23条“123”开头的政府部门热线,统一整合到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
建立一号对外、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的运行机制,率先实现“一个号码管服务”,有效解决了以往老百姓面临的“记不住、打不通、没人管”的现实困境,又让各委办局将精力集中到受理具体的群众诉求工单上,优化了政府资源配置、节约了行政成本、顺畅了诉求渠道、提升了行政效能;
同时也为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发挥党和政府“听民意、解民忧、聚民智、促发展”的桥梁纽带作用奠定了良好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常用电话
参考资料来源: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热线简介
徐州政府的地址和邮编是|?
你好,徐州市政府位于徐州市解放路8号。邮编:221003。希望能够帮到你。
原创文章,作者:初欣运营网,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36wp.cn/8354.html